|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 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17245元; 二、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