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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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铁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建昌县路得金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建昌县路得金运输有限公司运费款675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