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隆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借款本金482650.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利息56621.29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4988号1号楼3-701室(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隆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隆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3元,案件申请费2966元,共计12159元,由被告***、山东隆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