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潍坊西堡红酒有限公司 山东鲁耕园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48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7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2024.47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二、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鲁耕园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西堡红酒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鲁耕园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西堡红酒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5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51656元,由被告山东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鲁耕园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西堡红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