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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施州咸丰县喇叭槽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宝煤矿机有限公司
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
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高乐山支行
巴东县金富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宝煤矿机有限公司货款425200元。

二、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宝煤矿机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2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6540元。

三、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宝煤矿机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30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未清偿的数额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罚息利率予以计算。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恩施州咸丰县喇叭槽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抽逃出资36102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在抽逃出资9012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在抽逃出资2370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八、驳回山东宝煤矿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4元,减半收取4707元,由山东宝煤矿机有限公司负担165元,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恩施州咸丰县喇叭槽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542元。财产保全费4911元,由山东宝煤矿机有限公司负担172元,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恩施州咸丰县喇叭槽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9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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