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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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本金211394.73元、利息(含罚息)3508.83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以上合计214903.56元,之后的相应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保全费)5320元; 上述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三、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有权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XX路XX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1301XXX6、1301XXX7)依法行使抵押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4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