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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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13民初551号 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X。 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