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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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湖南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85,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00元,减半收取967.00元,由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