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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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0元(车辆修车费4100元、评估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