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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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叶集区金顺来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金顺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3950.58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403950.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所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被告六安市叶集区金顺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