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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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骏灏劳务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恒美建筑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骏灏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恒美建筑材料厂支付货款22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3-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