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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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 聊城市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118.986万元,并以借款本金567.18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4日至借款还清日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3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39元,由被告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