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偿还透支本金71543.63元、滞纳金3193.17元及利息(1.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28640.09元;2.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