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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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星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移交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收到被告移交的上述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5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7.5元,由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337.5元;反诉费41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