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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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 温岭市敏丰模具有限公司 温岭市益益电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益益电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3012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元,由原告温岭市益益电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负担5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