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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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苇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7524民初711号 原告: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苇河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李波,职务: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1227室)。 法定代表人:王晶,职务:董事长。 原告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苇河支行与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苇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苇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思月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