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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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 上饶市赣安余土处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56,681.53元(10,000+21,888.77+26,981.76-2,189); 二、被告***与上饶市赣安余土处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1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并按下列方式和金额由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当事人账户【原告户名:***,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上饶农商行,账号:62×××39,金额为36823元(56681.53-19357.53-4000+2189+1310),返还***垫付款501元(4000-2189-1310)被告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丰支行,账号:62×××88,返还欠上饶东方医院医疗费19357.53元,户名:上饶东方医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饶高铁经济区支行,账号:36×××8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