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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里城有限公司
广州天心制药厂
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原告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3160051.26元及违约金13216059.26元共计26376110.52元并计付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26376110.52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681元,由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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