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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运损失601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16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981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宿州市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76元,被告***负担450元。评估费1800元、鉴定费9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宿州市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