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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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四会市大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大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734元及利息(以189734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7元,财产保全费209.73元,合计2256.73元,由被告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