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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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福鹰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福鹰模具有限公司模具价款44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算;以4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算;均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三、驳回嘉兴福鹰模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4783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8153元,由嘉兴福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773元,由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上诉人嘉兴福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由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