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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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超雷皮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4执596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 被执行人浙江超雷皮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4民初430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超雷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浙江超雷皮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超雷皮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包关克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程辉 |
| 裁判日期 | 2018-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