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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7309999.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60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