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兴建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