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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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3247368.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62436.3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72087.13元; 二、被告***、***对上诉款项中被告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5元,减半收取17727.50元,由被告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