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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驰辉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4执587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驰辉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阿香。

被执行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立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539号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驰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

三、查封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鹿城区××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

四、查封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08511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李美赢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俞

裁判日期 2017-12-15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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