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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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 贵州华通众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交通费5,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