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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90,236.72元,并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990,236.72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9日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15,655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655元,由本诉被告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96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2,6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235.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