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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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 江苏春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年3月17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3月21日补充协议于2019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11301455.07元; 三、被告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9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51797元,由原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镇江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负担51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