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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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工程款1840193元、利息1140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对上述款项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不能承担部分,由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1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30元,由原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13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