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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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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允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单位济宁光明制药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周传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肖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登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姜广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学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曾祥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姜广平、曾祥红、周传举、王学安、郭登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扣押在案的鼻炎灵滴鼻液、鼻炎灵滴鼻液说明书、包装盒及标贴等物品一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高允东非法所得一百三十四万元、被告人张乾非法所得一百三十四万元、被告人张肖文非法所得五万元、被告单位济宁光明制药有限公司非法所得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郭登杰非法所得六万元、被告人姜广平非法所得六万元、被告人王学安非法所得三万元、被告人曾祥红非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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