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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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中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财物损害计1006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