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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华晟中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支付时间自2014年6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0元,由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4-15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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