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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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华晟中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支付时间自2014年6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0元,由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