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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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欠款3690000元。 三、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逾期资金占用费24255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46928元,减半收取2346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77元,被上诉人***负担183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