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极易绿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达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铜仁锦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荣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荣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22471.1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7月3日为:利息93905.93元、罚息180615.39元、复利5961.39元;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所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被告贵州荣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 三、被告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极易绿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达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铜仁锦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荣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96元,由被告贵州荣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极易绿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达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铜仁锦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