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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智高彩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编号为201899300循00148号《金华银行循环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止为19387.0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智高彩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编号为201999300借161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2405.48元(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止为42405.4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义乌市智高彩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201999300借161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止为7905.2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义乌市智高彩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201999300借161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止为6330.75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金华市智高彩泥有限公司,浙江侨艺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欣贝玩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各被告共同负担16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