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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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泰诚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谊金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谊金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 二、被告青岛谊金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8月17日为731000元,自2019年8月1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青岛谊金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花费的律师费24000元; 四、被告青岛明泰诚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青岛谊金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199元,由被告青岛谊金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明泰诚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