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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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嘉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721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