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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娄底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拓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娄底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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