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68264.24元; 二、原告***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同时返还被告裴金从垫付款45578.34元(已扣减被告裴金从应承担的诉讼费11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为1110元,由被告裴金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