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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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张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855.9元及违约金和罚息(1、以6617.14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2、以16238.76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被告***、张美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