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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市国鸿润滑油有限公司
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吉兰泰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
文安县运来塑料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文安县运来塑料厂返还原告北京吉兰泰商贸有限公司款186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吉兰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58元,由被告文安县运来塑料厂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文安县运来塑料厂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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