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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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安县运来塑料厂返还原告北京吉兰泰商贸有限公司款186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吉兰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58元,由被告文安县运来塑料厂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文安县运来塑料厂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