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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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锦程科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锦程新途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程科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8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