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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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蓬安金坛冶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506号 原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玲,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蓬安金坛冶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其洪。 原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蓬安金坛冶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肖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林佳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