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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宁县供电分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绥宁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绥宁县荣岩电站 国电湖南巫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绥宁县江口塘电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国电湖南巫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宁县供电分公司(原绥宁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江口塘电站共同将江口塘电站自2000年起每年新增发电收入的60%支付给原告,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900万元(自2000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止新增发电收入)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国电湖南巫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宁县供电分公司(原绥宁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荣岩电站共同将荣岩电站自2000年起每年新增发电收入的60%支付给原告,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00万元(自2000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止新增发电收入)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国电湖南巫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邵阳市政府、绥宁县政府在被告绥宁电力公司、江口塘电站、荣岩电站不能支付每年新増发电收入的60%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4800元由原告国电湖南巫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