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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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湘080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湘080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253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7月16日起依其历次还款金额及时间分段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比如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5日间的利息为285万元×2%÷30天×10天;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6日间的利息为275万元×2%÷30天×40天……,依此类推);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2016年11月11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121万元(300万元×2%×20月5天); 五、以上后续给付内容均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次序抵充; 六、***对前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在***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赔偿***的损失; 七、驳回***要求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090元由***负担8170元,***、***、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46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90元,由***、***、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