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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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 昆明市海宇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海宇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家具定作价款余额112,648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445.32元; 二、由被告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按年利率5%计付原告昆明市海宇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定作款项112,648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原告昆明市海宇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67.5元由被告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负担1,451元,由原告昆明市海宇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16.5元,余额1,767.5元退还原告昆明市海宇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