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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退还原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二、由被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返还原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恢复生产条件林业保证金88576元; 三、原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签订的《禄丰县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承包合同》已于2018年4月2日解除; 四、由反诉被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代为缴纳的越界越层罚款40000元; 五、由反诉被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代为交纳的2018年1月、3月、4月的电费99669.34元; 六、驳回原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的其他反诉请求; 八、第三人禄丰县和平大德白云石厂四分厂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与第四项、第五项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还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的款项为448906.66元。 当事人的上述履行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诉案件受理费26231元(已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31元,由本诉原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831元,由本诉被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负担7400元(因本诉原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本诉被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0652元(已交),由反诉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负担8452元,由反诉被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因反诉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已预交,现由反诉被告云南筑林建材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反诉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和平镇大松棵采石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