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海之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尚境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6民初317号 原告:西安海之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兰,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丁路兵,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尚境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小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晓林,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丽洁,山西晋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海之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尚境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 驳回原告西安海之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5元,退回原告西安海之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利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小倩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