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4313.93元及利息(以174313.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33元,减半收取2466.50元,由被告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933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